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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69号)

发布日期:2013-06-07   来源:合肥市招商局    阅读: 次
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3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 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市)区按6∶2∶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省按8∶2比例承担全部投资);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除由中央和省级承担全部投资外,需地方配套的,市、县(市)区按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省、市、县(市)区按2∶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中央承担60%(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地方配套投资,省级承担50%,其余50%由市级与县(市)区按6∶4比例承担。
  5. 农村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农村水利建设等。
  6. 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7.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其中:列入市级土地整理项目的,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重大项目中,经市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的,涉及增减挂部分,市财政按新增耕地每亩补助5万元。
  8. 农业综合开发。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代筹。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一)农业产业化。
  9. 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市农委制订农业产业化投资重点领域指南,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农副产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一年内完成500万元-1000万元投资额或者二年内完成1000万元以上投资额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
  10. 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11.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评审选定的10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费比上年度增加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度发生贷款利息额50%的财政贴息,最高补贴限额20万元。
  12. 品牌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 “三品”认证。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对其实际发生的检测费、认证认定费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
  14. 农业标准化。新荣获国家、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定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5. “一村一品”。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16.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年度评选30家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且当年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户均增收500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补助8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且运作规范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年度评选30家依法登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
  17. 现代农业示范区。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二)现代养殖业。
  18. 种猪场。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2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19. 商品猪场。新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建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猪舍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0. 奶牛业。通过省级验收并获得奖补的新建存栏能力150头、300头以上的奶牛场(小区、托牛所)项目,分别按3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从省外购进、迁入良种奶牛项目,每头补贴200元;从境外进口良种奶牛项目,每头补贴300元。
  21. 肉(种)禽场。新建年出栏100万只、200万只、300万只以上规模肉禽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新建存栏10万套、20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新建存栏3万套、5万套以上肉种鸭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22. 蛋鸭(鸡)场。新建存栏1万只以上规模蛋鸭(鸡)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3. 种(肉)羊场。新建存栏500只、1000只以上规模种羊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新建年出栏500只、1000只以上规模肉羊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
  24. 畜禽良种。畜禽良种企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5. 水产养殖示范场、渔业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每年择优评定10家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每年择优对20家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连片100亩以上的规模优质渔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6. 新建龙虾养殖基地。新建龙虾池塘养殖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27. 水产良种场。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三)特色种植业。
  28. 粮油高产创建。承担国家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和油菜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29. 制种基地及种业研发。对在我市范围内新建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种业企业,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20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种业企业,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0. 设施栽培基地。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500元;1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5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31. 伏缺菜基地。对伏缺期间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蔬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000元。
  32. 水生蔬菜基地。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3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0万元、50万元。
  33. 连栋温控大棚。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奖补100元。
  34. 茶产业。对新建和改扩建标准化示范茶园、无性系良种茶园,按照县(市)区奖补标准,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补。
  (四)林木花卉业。
  35. 成片造林。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新增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其他新增成片造林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36. 绿色长廊。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3公里以上、大中型河渠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10公里以上,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3米且3行以上的,每公里补助5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10米的,每公里补助1万元。
  37. 农田林网、环村林带、村庄绿化。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一次性补助2万元。
  38. 苗木花卉基地。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39. 经济果木林基地。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0. 木本油料产业。对新建和改扩建油茶林、省沽油示范基地和种苗基地,按照县(市)区奖补标准,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补。
  (五)其它类。
  41. 土地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2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承担。
  42. 农村能源。养殖场新建单体50―500立方米厌氧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
  43. 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械、大中型植保机械、全程化秸秆收集打捆机械在国家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10% 。
  44. 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增加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支持农业物联网建设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及运用,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
  45. 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46. 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推进特色农业保险。
  四、附则
  47. 本政策奖补资金,除已明确比例的外,其余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区按8∶2比例共同承担。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税收奖励的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
  48.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9. 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的监督。
  50.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51.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