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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6   阅读: 次

为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2016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窗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经信委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会同市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及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市招商局参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兑现联合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委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拨付市经信委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其中,市经信委在收到资金5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项目单位;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借转补资金后,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 

  借转补项目今年5月底申报;事后奖补技术改造项目今年5月、10月各申报一次;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今年5月底申报;其它各类奖补政策于今年10月份申报。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一)借转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合政〔201635号文件规定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于5月底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上报市经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标准化厂房借转补项目直接报送到市经信委。 

  (二)财政金融产品以及事后奖补项目在市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窗口受理时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4条: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经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申报材料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书;申请报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表5);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企业本年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附表67);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 

  (二)政策第5条: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申报条件项目符合《合肥市2016年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已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已完成固定资产计划投资至少50%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下项目,要求自预拨付资金拨付之日起半年内竣工并完成检查验收;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求自预拨付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并完成检查验收。 

  补助范围:包括生产厂房基建投入、生产设备投资,以发票时间为准,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总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半,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期2年。 

  申报流程初审。由项目属地的经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填写《工业投资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附表1),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经信委。评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并对项目预拨资金进行概算,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预拨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各地财政局,再由各地财政局连同配套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检查验收。企业将项目验收考核材料经属地经信部门同意后,报送到市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由市经信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项目现场查看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若绩效目标完成不到70%,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若绩效目标完成超过70%的,剩余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申报材料1.申请预兑现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用地证明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购买合同、厂房租赁合同);新引进项目已完成基建或设备发票。2.申请验收材料包括:借转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表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决算报告;项目纳税证明;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表2 

  对已经竣工的项目直接申报政策兑现的(不采用借转补方式),另外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土建等单项验收也可)、项目纳税证明、项目审计决算报告。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扶持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单位。 

  (三)政策第6条:重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同政策第5条。另外要求:由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必须列入市级关于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整个工厂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计划。 

  申报材料:同政策第5条。另外提供:列入示范项目文件通知。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整个工厂智能化改造的评定结果。 

  (四)政策第7条:实施宽带合肥工程。 

  申报条件:市政府招标确定的服务机构;完成招标任务的县(市)区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申请预拨资金材料:申请报告;服务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服务机构需提供招标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县(市)区主管部门需提供招标合同书或成交结果联系函。 

  (五)政策第8条:加大信息服务。 

  1.“翔计划工程 

  申报条件:与市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任务合同书,并免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百度推广营销服务的百度公司或授权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与市级主管部门签署的目标任务合同书(含服务内容);代理公司需提供当年百度地区代理授权证明。 

  2.工业云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当年免费为我市至少100户中小微企业提供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租赁、数据托管、流程外包等服务内容。 

  申请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与主管部门签署的目标任务合同书(含服务内容);当年入驻工业云服务平台企业名单。 

  3.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开展顶层设计。 

  申报条件: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两化融合服务机构,当年为本市不少于30户工业企业免费提供智能制造顶层规划设计方案。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政府招标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与工业企业签署的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及培训服务协议。 

  (六)政策第9条:支持企业互联网营销。 

  申报条件:与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我市工业企业免费搭建电商平台,并提供网络营销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框架协议;与主管部门签署的目标任务合同书(含服务内容);当年服务的工业企业名单。 

  (七)政策第10条: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四城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区)国资公司与区政府、园区联合成立的投资主体;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且纳入年度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计划的企业。采用借转补分期付款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审计并绩效考核后,再支付余款。 

  申报材料: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已竣工面积、已开工面积、审计决算成本、申请补助金额等);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第三方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核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提供纳入年度标准化厂房建设计划的批复文件;存量用地证明;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决算报告。 

  (八)政策第11条: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 

  申报条件:由政府招投标确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及其它培训机构,当年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并验收通过。 

  申报流程预拨资金。签订招投标任务合同书后,拨付标的金额的50%检查验收。培训项目全部完成后,由市经信委对培训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剩余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申报材料1.申请预拨资金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招投标合同书;与市经信委签订的目标任务合同书。 

  2.申请验收资金材料:培训结果验收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培训文件、图片等);中标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 

  (九)政策第12条:创新双创公共服务模式 

  1.“X”专业化平台建设。 

  申报条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需列入年度市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库;服务平台建设符合合肥市有关平台建设指南和建设规范;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公共技术物理平台建设投资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按其信息化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实现与合肥市核心枢纽平台互联互通或与市核心枢纽平台运营管理单位签定互联互通责任书。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运营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市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库的文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2.研发和测试服务平台建设。 

  申报条件: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市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库;服务平台建设符合合肥市有关平台建设指南和建设规范;年服务企业数达300户以上的;服务频次300-500次、500-800次、800-1500次、1500次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实现与合肥市核心枢纽平台互联互通或与市核心枢纽平台运营管理单位签定互联互通责任书。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运营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市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库的文件;四众平台运营管理公司签订免费对外开放检测协议或合同;检验检测证明材料。 

  (十)政策第13条: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申报条件:项目在2016年竣工,达到稳定运行状态一个月以上,工业项目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以外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需在国家工信部及国家发改委备案,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各奖励50% 

  申报材料县(市)区、开发区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说明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上年度及本年度各期);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均须申请列入项目库,并提供项目合同;市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 

  2.支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申报条件:当年采用列入国家、省、市推荐目录的本地产品和技术,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购置清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购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采购的新技术新产品列入市推荐目录的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审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3.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及类型,制定相应奖励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申报条件:列入年度国家或省或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能够按期完成任务,以破坏性拆除落后生产线或落后设备为标志(停机和设备封存不得作为淘汰依据),并经过市县两级经信委组织的验收并公示。 

  申报材料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报告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能力、落后产能、淘汰依据、淘汰时间、淘汰方式、落后设备处理去向);企业淘汰落后生产线验收意见表;企业淘汰落后生产线产能证明材料;已拆除设备明细表。外包拆除的,提供拆除工程合同(或协议书);自行拆除的,提供主设备报废材料出售相关证明材料;淘汰现场、设备解体的影像资料,包括生产线拆除前、中、后照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项目投资、环保、安全等批复文件;企业转产及职工安置情况说明;市、县两级审核验收证明材料。 

  4.支持企业推进能耗在线监测。 

  申报条件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负责市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第三方机构;列入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范围,按照合肥市能源消费在线监测标准规范建设二级、三级能源消费在线监测项目并通过市级验收的企业。 

  申报材料:建设企业一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市经信委发布的能源消费在线监测试点企业名单;第三方机构中标通知书;服务协议;市级考核验收材料。 

  企业二级、三级能源消费在线监测项目:市经信委发布的能源消费在线监测试点企业名单;市级考核验收材料;其他参照《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5.全面实施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能源审计。 

  申报条件:对市经信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交通、商业旅游、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并通过市级验收的第三方机构,按每户3万元给予第三方机构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施双方);市经信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名单;第三方机构中标通知书;能源审计市级验收材料;能源审计报告。 

  6.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申报条件:完成市经信委下达的年度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任务的试点县(市)区、开发区,且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达到5户以上,按每户10万元给予县区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市经信委下发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试点通知;试点县(市)区、开发区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清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7.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 

  申报条件2015-2016年实施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且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县(市)区、开发区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支持相关文件(含附件)。 

  (十一)政策第14条: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奖励 

  1.技术改造补助。 

  申报条件项目符合《合肥市2016年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已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相应类别;项目竣工投产并完税。 

  补助范围:对智能语音、量子通信及公共安全、智能制造、新型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及新医药、集成电路、光伏与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2%的奖补;对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机器换人、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含软件)12%奖补。 

  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总投资额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半,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期2年。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企业完税确认表;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后生产效率提高、成本和用工下降、经济效益提升等具体指标分析);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验付款凭证和发票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须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 

  2.企业技术创新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培育试点(或示范)企业;当年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单位;当年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认定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3.工业设计奖励。 

  1)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合肥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设立研发总部、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2)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为我市至少50户以上工业企业提供设计咨询及设计方案等服务内容。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50户以上合肥市工业企业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 

  3)工业设计奖。 

  申报条件:2016年红点,IFIDEACompasso d'OroDesign Effectiveness AwardsGMARKGood Design、中国红星奖、中国好设计奖、台湾金点奖获得者。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获奖者身份证;设计获奖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4.对标诊断奖励。 

  申报条件: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机构,为列入对标诊断的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且企业按方案实施有实质性的技术改造。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政府招标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市经信委下达的合肥市对标诊断试点企业名单;与企业签订的对标诊断协议;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出具的对标诊断报告;企业按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启动技术改造项目或其他改进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标诊断活动总结报告。 

  5.首台套装备奖励。 

  申报条件2015年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省级奖励资金有关文件。 

  6.智能家电技术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28219-2011》评价认定的智能家电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认定证书或文件。 

  (十二)政策第15条: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 

  1.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奖励。 

  申报条件: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市级及以上贯标试点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公布名单;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证明材料。 

  2.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相关认定材料。 

  3.国家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相关认定材料。 

  4.信息消费双百工程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运营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相关认定材料。 

  5.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电子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首次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电子百强、软件百强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复文件。 

  6.IC设计企业流片费用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技术或者掩膜光刻(MASK)技术流片的本市IC设计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与代理公司或晶圆制造厂签署的销售合同或代理协议复印件;由国内的代理公司、晶圆制造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或由国外代理公司、晶圆制造厂提供的形式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 

  7.首购首用本地自主开发的IC芯片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采购我市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的本地整机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整机企业和IC设计企业);采购合同、发票、转款凭证复印件。 

  (十三)政策第16条:大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工业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年度完税证明确认表及明细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十四)政策第17条: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县(区)开发区年度净增规上企业争先进位奖励。 

  申报条件2015年度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数前三名的县(区)开发区。 

  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申请报告;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名单;排名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十五)政策第18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1.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2016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认定证书或文件。 

  2.鼓励电商运营机构指导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申报条件:与市级主管部门签订目标任务合同书为我市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网络营销,且年服务企业达到100户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目标任务合同书;服务的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和合同书。 

  (十六)政策第19条:基地平台奖励 

  1.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绿色或低碳工业园区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的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国家或省批准认定文件(公告文件)。 

  2.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认定证书或文件。 

  3.产业集群专业镇。 

  申报条件:当年新获批的省产业集群专业镇。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省认定产业集群专业镇及主导产业的文件。 

  4.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进入全国500强的民营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申报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完税证明确认表及明细表。全国500强认定文件。 

  六、附则 

  (一)享受市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借转补类扶持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借转补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经信委,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6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表8)。 

  (六)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联系电话63537919,政策咨询电话63538816(市经信委)。 

  (七)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