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丰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双凤开发区:
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长丰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长政〔2015〕1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种植业类项目管理,现下发《长丰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作为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的具体标准,请遵照执行。
长丰县农业委员会 长丰县财政局
长丰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长丰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长政〔2015〕19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产业扶持政策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1、支持蔬菜基地建设。对新建设施蔬菜瓜果基地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含7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500元,单个基地最高奖补37.5万元;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80元,单个基地最高奖补48万元;对新建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露地(水生)蔬菜,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单个基地最高奖补20万元。
2、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创建和三品认证。对获得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的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新认证的单位,对其在认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认证费、检测(产品、环境)费给予补助,补助费用以当年检测费用为准。
3、支持三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应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现代农业。对全县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三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应用“互联网+”技术,由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物联网集成应用终端并应用于农业生产智能管理,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和网络营销,每个给予5万元支持,当年最多支持6个新型经营主体。
4、支持土地规模流转。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含1000亩)至2000亩以下的(不含2000亩)、流转租金每年500元/亩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且流转期满5年的,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特色草莓产业发展。
安排草莓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用于草莓生产经营主体评选奖励、草莓优质种苗选育和试验示范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费补助。政策兑现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长丰县草莓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2014〕17号)规定执行。
二、扶持对象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的并从事现代农业生产、营销和服务的农业公司、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三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三、申报条件
特色草莓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按照《长丰县草莓新品种引进培育及种苗繁育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长政办〔2014〕25号)和《长丰县草莓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绩效评分细则》(长办〔2014〕18号)要求执行。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蔬菜基地建设奖补项目
⑴新建设施蔬菜瓜果基地。设施蔬菜瓜果基地范围包括钢架大棚蔬菜、草莓、食用菌、西甜瓜,不包括水果和苗木花卉。新建大棚材质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钢架大棚跨度在
⑵新建水生蔬菜基地。水生蔬菜范围包括莲藕、水芹、茭白。生产基地应相对集中连片,每个项目300亩以上不超过2片;500亩以上不超过3片,片间距离不超过
⑶新建连栋温控大棚基地。新建的连栋温控大棚单体棚内净面积达
2、示范家庭农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创建和三品认证奖补项目
⑴示范家庭农场。以市级农业部门正式公布的示范家庭农场名单为准。
⑵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创建。以市级农业部门正式公布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名单为准。
⑶三品认证。当年经市、县农业部门备案,并取得“三品认证”证书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3、土地规模流转奖补项目
对原报市农委备案的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含1000亩)至2000亩以下(不含2000亩)土地规模流转新型经营主体且每年土地流转租金500元/亩(含500元/亩)以上,从2015年起连续向县农委申报备案,备案满5年,期间未出现抛荒现象并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予以奖补。
4、“互联网+”示范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
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淘宝、天猫、京东、邮乐农品、一亩田等大型APP平台独立开店经营长丰农特产品,并具备自有网站,当年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生产基地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追溯设备齐全;建有连接网络的物联网设备;新型经营主体有自主包装、自主品牌,并有二维码等追溯标识。
申报以上项目前置条件:各申报对象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生产基地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禁止使用“三高”农药,限用农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建设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周边不得有排放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污染源,灌溉水源要远离污染源。生产必需的沟、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基地需建有配套的农产品速测室,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有规范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
四、申报验收必备资料
特色草莓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长丰县草莓新品种引进培育及种苗繁育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长政办〔2014〕25号)和《长丰县草莓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绩效评分细则》(长办〔2014〕18号)要求执行。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蔬菜基地建设项目材料
⑴设施栽培、水生蔬菜项目申报:由基地建设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提出申请验收表,附企业、合作组织等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同时,设施栽培基地项目还需提供设施采购票据复印件;新建设施栽培基地需提供生产基地自查登记表,基地按序统一编号,标注棚号、棚长及跨度,标识不得小于直径
⑵连栋温控大棚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填报申请验收表,附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连栋温控大棚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苗种销售台账或生产记录。
2、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创建和三品认证项目材料
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提供市级农业部门公布名单的正式文件
⑵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奖补。以《关于印发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农〔2014〕171号)文件要求为准。
⑶三品认证奖补。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当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书和产品认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认证、认定和检测费用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规模流转项目材料
①规模土地流转奖补项目申报书(附件4);②经营主体发展概况(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等);③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业主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须将审批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如业主是个人,须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④各项管理制度;⑤委托书复印件(部分),提供按照全市统一格式文本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⑥流转农户清册(包括转出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流转面积、联系电话等编制成册);⑦土地流转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凭据复印件;⑧乡镇(区)农业相关部门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年度跟踪审查表;⑨乡镇(区)相关部门提供未享受林木花卉业财政奖补证明材料。
4、“互联网+”示范新型经营主体项目材料
由基地建设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提出申请验收表,附企业、合作组织等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提供单位经营网店、网页IP地址、网页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凭证或相关票据。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和检测设备、追溯设备、物联网设备、包装及二维码、商标等图片。
五、申报验收操作程序和兑现奖补程序
(一)验收操作程序
特色草莓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按照长政办〔2014〕25号和长办〔2014〕18号要求执行。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乡镇同步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所在乡镇(区)分别在村、乡镇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乡镇(区)按要求汇集项目申报材料、公示材料、公示无异议证明等材料,及时向县农委、财政局申请实地验收及资料审核。乡镇(区)初审汇总表中要注明项目申报单位、法人姓名、联系电话和申请奖补资金金额,各申请验收表需明确初验意见,并附乡镇(区)验收人员签字和验收单位盖章。县农委、县财政局对各乡镇(区)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复核,验收合格项目在长丰报、财政局网站、长丰农业综合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兑现奖补。
(二)兑现奖补程序
特色草莓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按照长政办〔2014〕25号和长办〔2014〕18号要求执行。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连栋温控大棚、新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水生蔬菜基地和土地规模流转项目,按实际验收和奖补标准全额一次性兑现。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创建、“三品认证”奖补项目按奖补标准全额一次性兑现。“互联网+”示范新型经营主体补助项目按照评比分数高低取前6名,按奖补标准全额一次性兑现奖补资金。散户种植的需拥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申报,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六、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作为项目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建设责任,做好指导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最佳效益。
2、严格操作程序。各乡镇(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中申报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对本辖区内项目认真审核、严格验收。严格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3、明确实施责任。各乡镇(区)负责项目的初审验收,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项目申报负责制、初审责任制,初验合格、资料完备的项目方可申报县级验收。凡工作不负责任,将初审不合格项目向县级申报的,单个项目误差在10%以上的,责成乡镇(区)对该类项目全部重新验收;单个项目误差在30%以上的,取消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由乡镇(区)负责兑现政策;单个项目误差在50%以上的,取消该乡镇(区)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和参加县有关部门评先评优资格,由乡镇(区)负责兑现政策,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规范资料管理。各乡镇(区)农业综合站、财政所对项目申报资料、奖补文件、拨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按项目类别进行整理、归并、装订成册、归档。
七、附则
1、上述政策条款与《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特色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不重复享受。
2、本实施细则由县农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