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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09 14:54   来源:政府办     阅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3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府法发〔2017〕11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通知》(合府法〔2017〕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机关中正式在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并领取了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二)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1.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综合执法机构的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2.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首先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合肥市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3.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原则上采用机考模式,一律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省政府法制办编制的题库中随机产生。县政府法制办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实际需求,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做好相关考前培训工作。

(三)资格审查

1.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对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执法职权进行审查;属于委托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委托执法协议等经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2.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受理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依托县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对申请人员是否在编予以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

(四)执法证件的发放和动态管理

1.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2.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合肥市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3.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应当在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合肥市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情况。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政府法制办予以注销。

5.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主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和测试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三)教育培训和测试安排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合理制定计划,确保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本机关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2.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合理制定计划,安排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县政府法制办可自行选择教育培训和测试地点,也可以使用市政府法制办确定的教育培训和测试地点。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一)加强制度约束

2017年底前,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未作统一规定的,我县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公布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2.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4.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5.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6.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监督

(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本机关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抽查、暗访、邀请第三方评估、案卷评查、群众公议、会同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走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三)对符合规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1.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请县政府法制办,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1)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2)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3)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4)泄露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5)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6)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并应参加行政执法机关安排的离岗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核。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政府法制办提请省政府法制办,注销其行政执法证: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2)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5)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6)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7)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8)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9)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10)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11)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3.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过程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

五、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县政府法制办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压实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县政府法制办要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权限,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审查、测试考核、证件管理、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细化工作分工,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各项要求能落实。

3.完善考核。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并强化结果运用。县政府法制办要将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教育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4.及时总结。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总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有益经验,善于发现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法制办要主动深入调研,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大指导力度,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