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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县“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1 14:50   来源:政府办     阅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 166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合府法〔2017〕53号)要求,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做好我县“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二、责任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请县政府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原则

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逐项研究梳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举措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举措相抵触,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并随清理意见报送修改稿。

四、相关要求

(一)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应于7月24日前,将清理工作牵头负责单位(机构)和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县政府法制办,电子版(见附件1)通过政务OA平台内部邮箱发送。

(二)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应对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近年来国家和省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文件,根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目录见附件2),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加强研究、逐项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建议和理由,填写清理意见表(见附件3),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附所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全文,于7月28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以上材料电子版通过政务OA平台内部邮箱发送。

(三)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需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于8月2日前反馈县政府法制办,电子版通过政务OA平台内部邮箱发送。清理工作完成后,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

(四)县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机构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扎实推进清理工作开展,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底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将提请县政府依法问责。

(联系人:杨维又   联系电话:66671241)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