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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丰县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30 14:48   来源:政府办     阅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长丰县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42号)等要求,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为依据,以保护耕地、淘汰落后产能、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建材为目的,全面清理整治县域内砖瓦生产企业,确保相关环保指标排放达标,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措施

(一)明确标准。

1.对无审批手续违法生产砖瓦产品的,一律取缔关闭,做到“四个彻底”(即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原辅材料、彻底清理场地)。

2.新型墙体材料砖瓦生产企业(包括煤矸石烧结砖、普通混凝土砖、蒸压砖等生产企业),要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完善环保设施,切实达到环保标准,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

(1)生产环节配套除尘脱硫等设施,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2)原材料不得露天堆放,原材料破碎及配料搅拌须在室内进行,并配套除尘、降噪装置;

(3)生产场区须硬化(绿化),并配套洒水设备及时喷洒抑尘;

(4)生产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3.对产能落后、污染严重的粘土砖瓦生产轮窑,予以拆除关闭,县政府按照拆除时间和轮窑门数给予相应补助。

(二)政策补助。凡在2017年9月底前拆除的粘土砖瓦生产轮窑,并符合相关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

1.补助条件。砖瓦生产轮窑企业经过审批的,轮窑门数在24门以上(不含24门)的列入补助范围。轮窑门数由企业登记上报、所在乡镇(区)审核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现场拆除验收为准。对原列入2011年淘汰24门以下(含24门)砖瓦轮窑范围的、依据相关政策,经所在乡镇鉴定,当时轮窑门数申报确系存在“以大报小”,即轮窑门数在24门以上(不含24门)的,并且尚未拆除的,列入本次拆除补助标准范围,但应补缴相关税费。2011年淘汰24门以下(含24门)砖瓦轮窑以后已经拆除的、且轮窑门数在24门以上的(不含24门)、并未享受补助的,享受本次同等补助条件。具体补助方案由所在乡镇上报县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

2.补助标准。凡在2017年7月31日前拆除的,按每门窑补助企业6万元;2017年8月1日至31日拆除的,按每门窑补助企业5万元;2017年9月1日至30日拆除的,按每门窑补助企业4万元。每拆除一座窑奖励乡镇25万元。轮窑爆破由所在乡镇履行手续,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3.验收标准。轮窑烟囱爆破,窑体推倒推平,企业证照注销,用电销户。土地由所在乡镇按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4.补助方式。补助资金统一拔付至乡镇,由乡镇负责兑现到企业。

5.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可从县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停止所有砖瓦轮窑生产企业证照年审,对未按期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巩固提升。2017年10月—12月为总结巩固提升阶段,各乡镇要对已经取缔、拆除关闭的砖瓦生产线加强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档案资料,确保关闭工作不留后遗症。对已转型升级、改进生产工艺的砖瓦生产企业,要加强合法合规的长效监管和服务引导,确保环保指标排放达标,切实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治理时限,并于2017年7月10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承担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并于每月10日、20日及30日前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县经信委负责审核并淘汰落后产能;县国土局负责审核监督砖瓦企业采矿的合法性;县住建局负责禁止被淘汰、不合规的企业产品流入建筑市场;县环保局负责审核砖瓦企业环评手续,依法查处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县安监局负责监管查处砖瓦企业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做好关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收缴及上报注销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被拆除关闭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者进行取缔;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取缔关闭或环保不达标的砖瓦企业,落实强制断电措施或销户手续。县政府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严格兑现奖惩。将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7年度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对进度落后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严重滞后的挂牌督办。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